可編程恒溫恒濕試驗箱適用于考察 電工電子產品、元器件、零部件及其材料在不同溫濕度條件下,其耐潮濕能力,還可以作為在高低溫環境下儲存、運輸和使用的適應性試驗。在測試期間遇到不同狀況有不同處理方法,下面是針對各狀況的分析:
可編程恒溫恒濕試驗箱試驗中斷分為三種情況考慮,即容差范圍內的中斷、欠試驗條件中斷和過試驗條件中斷,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對無法測量溫度穩定的試驗樣品規定了所需較短時間,即在不工作狀態下,無法測量時,溫度穩定較短時間為3小時,在工作狀態下,溫度穩定較短時間為2小時,在實際工作中,就以2小時當作溫度穩定時間。當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后,如果試驗樣品周圍溫度突然變化時,處于熱平衡狀態下的試驗樣品也相應地存在一個時滯,即在時間很短的情況下,試驗樣品內部的溫度不至于有太大的變化。
對容差范圍內的中斷,當中斷期間試驗條件沒有超出允許誤差范圍時,中斷時間應作為總試驗時間的一部分;對欠試驗條件的中斷,當試驗條件低于允許誤差下*,應從低于試驗條件的點重新達到預先規定的試驗條件,恢復試驗,一直進行到完成預定的試驗周期;對過試驗樣品重做,如果過試驗條件不會直接造成影響試驗條件中斷處理,如果以后試驗中出現試驗樣品失效,則應認為此試驗結果無效。
在試驗過程中,如果遇到突然停水、停電或試驗設備故障的情況,先應密閉試驗箱門,因為試驗設備突然停止運行時,只要密閉箱門,試驗箱門的溫度不會急劇地變化,在時間很短的情況下,試驗樣品內部的溫度也不會有太大的變化;然后,確定這次中斷是否對試驗樣品造成影響,如果對試驗樣品沒有造成影響,并且試驗設備能夠在短時間內恢復正常工作,就可以按照GJB150所規定的欠試驗條件中斷的處理方法繼續進行試驗,除非試驗的中斷對試驗樣品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在實際工作中,對因試驗樣品的故障引起的試驗中斷,采用待試驗樣品修復后重新試驗的方法;對于因試驗設備的原因而引起的試驗中斷,如果中斷時間不是很長(2小時以內),通常按照GJB150中規定的欠試驗條件中斷進行處理,如果時間過長,這項試驗必須重做。
之所以這樣應用試驗中斷處理的規定,是由試驗樣品溫度穩定的規定來決定的。
溫度試驗中有關試驗溫度下的持續時間的確定常以試驗樣品在該溫度下達到溫度穩定為準。
由于產品結構和材料以及試驗設備能力的不同,不同產品在同一溫度下達到溫度穩定的時間是不同的。當把試驗樣品的表面被加熱量(或冷卻),然后逐漸傳到試驗樣品內部。
這樣一個導熱過程是一個穩定導熱過程,試驗樣品內部溫度達到熱平衡要比試驗樣品表面達到熱平衡的時間存在一個時滯,這個時滯就是溫度穩定時間。